桂林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关于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市发〔2016〕3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桂林市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做好我市贫困地区精神病患者卫生帮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现实背景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我国的精神疾病人口比例约为15%,精神分裂症的患病率居各类精神疾病首位,精神分裂症的高致残率是直接导致患者贫困和其家庭因病返贫的直接原因。通过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和急性期以后的药物维持与康复治疗可以有效控制精神分裂症,相当比例的病人能够康复并回归社会。

二、工作目标

建立贫困户精神病患者帮扶机制,使贫困家庭摆脱精神疾病医治的经济负担,解决因患者缺乏医疗费不治疗或治疗不彻底而引起的影响社会治安、家庭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实现“医疗救助解困一批”脱贫攻坚,使贫困家庭获得实际帮助。

三、帮扶对象

桂林市十一县六城区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的精神疾病患者,同时该患者已经纳入当地新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医疗保险保障范畴。患者应提供由当地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实施程序

⑴由家属送患者进入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治疗,并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入院手续。

⑵单次住院期限为2个月,市福利医院负责期间的治疗工作,并对入院患者定期进行病情评估,达到出院条件的,通知患者家属,患者家属应在1周内来院接患者出院。

⑶出院结算时,家属先办理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剩余自付医疗费用部分由市福利医院承担。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陪护、个人生活用品等费用由家属结清。

⑷患者家属如办理入院、出院手续有困难,应由当地政府和帮扶后盾单位予以协助解决。

五、保障实施

⑴各县区加强对此次医疗帮扶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重视和关爱。

⑵各县区民政局、扶贫办要做好筛查登记工作,确保每一个贫困精神疾病患者能够得到救治。

⑶各贫困地区的扶贫攻坚后盾单位及个人要积极帮助贫困家庭解决相关困难。

⑷市福利医院作为此项医疗帮扶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精心组织,保障经费,加强医疗技术力量,切实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康复工作。

六、实施时间

从2016年11月1日起,桂林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帮扶活动正式启动。

七、督导检查

从2017年起,市福利医院每季度形成书面报告,总结该时段帮扶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提出问题和有关建议,由市民政局、扶贫办统一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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